41.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 判定標準(試行)前 言為規范民航專業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重大安全隱患 管理,防范和遏制較大及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為民航專 業工程施工現場重大安全隱患的分級和管控提供參考依據,民航 局機場司組織成立編寫組,依托民航安全能力建設資金項目“民 航專業工程施工安全‘雙重預防機制’技術研究”,編制了《民 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編寫組經調 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行業判定標準,并在公開 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判定標準》?!杜卸藴省饭卜譃樗恼拢? 總則;2 術語;3 重大安全隱 患;4 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本《判定標準》由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日常管理。 因首次編制,部分術語及條款根據施工經驗及事故教訓總結歸 納,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函告編寫組(地址:北 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6 號方恒國際中心A 座 7 層安全監督處, 郵編 100102,E-mail:lishian2013@126.com)。主編單位: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參編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主 編:林 建 李世安參編人員:佟瑞鵬 郭東塵 王 爽 李 童 段學科梁釋心 張 坤 耿德宇 于 然 苗 健董匯標主 審:宋 力 肖殿良參審人員:王  卓姚宏博董家廣戴  征劉愛軍廖志高胡一俊張  超馬  強李  正劉世英馬劍波宋  敏翁訓龍侯俊剛韓文景李清國葉  松李  禎 目 錄1 總 則 12 術 語 23 重大安全隱患 43.1 管理類 43.2 高大模板施工 63.3 現澆混凝土支架 73.4 腳手架工程 73.5 高邊坡、深基坑工程 83.6 土石方工程 83.7 暗挖施工 93.8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 94 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 104.1 管理類 104.2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 104.3 橋式和門式起重機 114.4 塔式起重機 114.5 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 124.6 臨時用電 124.7 混凝土施工 134.8 超過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 134.9 暗挖施工 134.10 土石圍堰施工 134.11 有限空間作業 144.12 施工現場施工便道 144.13 動火作業 144.14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 151 總 則1.1 為遏制民航專業工程較大及以上級別事故、全力壓減 一般事故,為施工現場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提供依據,依據相關法 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編制本判定標準。1.2 本判定標準所述條款適用于民航專業工程施工現場重 大安全隱患的判定。1.3 當存在本判定標準第三章描述條款情況之一時,即判 定為重大安全隱患。1.4 當存在本判定標準第四章描述條款情況之一時,即判 定為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1.5 施工現場除不得違反本判定標準所列條款之外,尚應 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規定。火災、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 質等方面重大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 術 語2.1 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經過一定 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民 航專業工程參建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隱患。2.2 施工現場民航專業工程范圍內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2.3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指民航專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 死群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工程。2.4 高大模板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高度超過 8m,或 搭設跨度超過 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 15kN/m2,或集中線荷載 大于 20kN/m 的模板工程。2.5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的統稱,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 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種。2.6 TN-S 接零保護系統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2.7 起重吊裝使用起重設備將建筑結構構件、器具、材料或設備提升或移 動至設計指定位置和標高,并按要求安裝固定的施工過程。2.8 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 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 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2.9 淺埋暗挖法在軟弱圍巖地層中,在淺埋條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 質條件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為重點,以格柵(或其他鋼結構) 和噴錨作為初期支護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則(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測量)進行施工的工法。3 重大安全隱患3.1 管理類3.1.1 無資質證書或超資質承攬工程,或將工程進行轉包、違法分包。3.1.2 無項目審批、無工程設計、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 續開展工程施工。3.1.3 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 動。3.1.4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書從事相關工作。3.1.5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數量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項目經理無執業資格、不在崗履職?!緱l文說明】《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管 理辦法(試行)》 (民航規〔2021〕6號)規定了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的配備要求。3.1.6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以下簡稱 “危大工程” )未編 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 的工程( 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 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3.1.7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驗 收或驗收不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3.1.8 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 崗作業。【條文說明】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 裝拆卸工、焊接作業人員、建筑電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 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才 能取得作業操作資格證書。3.1.9 模板支撐體系和腳手架體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構配 件,未提供產品合格證及質量檢驗報告;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 入使用。3.1.10 使用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 中禁止類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3.1.11 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 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提供企業標準、成果鑒定、檢測報告、產 品合格證,未進行專家論證。3.1.12 施工單位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記錄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緱l文說明】《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和《民航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均對建立 健全落實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 理情況提出了要求。3.1.13 施工現場違規儲存、使用可燃物或易燃易爆化學物 品。3.1.14 其他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 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 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3.2 高大模板施工3.2.1 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3.2.2 模板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3.2.3 模板的安裝未按施工專項方案要求設置縱、橫、斜 支撐或水平拉桿。3.2.4 安裝后模板、支撐構件間的相互位置不符合規范及 施工方案要求。3.2.5 鋼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澆筑順序未按方案規 定進行,局部荷載大于設計值。3.2.6 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3.2.7 拆除順序未按施工專項方案要求進行?!緱l文說明】《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 第4.5.2條規定,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 支架;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同條件養護的混凝土立方體試件抗 壓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①板:當跨度≤2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50%設計標準值; 當跨度>2m,≤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75%設計標準值;當 跨度>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100%設計標準值;②梁、拱、殼:當跨度≤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75%設 計標準值;當跨度>8m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100%設計標準 值;③懸臂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應≥100%設計標準值。3.3 現澆混凝土支架3.3.1 支架的地基或基礎的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 求。3.3.2 支架未按設計或施工規范要求預壓。3.3.3 存在相互搭接且作為支撐結構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 時無臨時穩定措施。3.3.4 支架構配件不符合規范要求。3.4 腳手架工程3.4.1 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 求。【條文說明】本條所述“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 ”的情 況如下:(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基礎未進 行承載力驗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 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 規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 安全技術標準》(JGJ/T 231-2021)、《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 架安全技術標準》(JGJ/T 128-2019)中有關基礎承載力的驗算 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2)懸挑式腳手架,懸挑工字鋼強度、截面高度、截面形 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鋼梁與建筑結構錨固處結構強度、錨固措 施不符合設計要求,或錨固段與懸挑段長度比小于1.25。(3)無加固措施的情況下,在落地式腳手架基礎附近開挖 設備基礎或管溝。3.4.2 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連墻件、剪刀撐、斜撐設置的位置、數量偏差較大或整層缺失;桿件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緱l文說明】本條中連墻件設置的位置和數量偏差較大包 括: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的垂直間距大 于建筑物的層高;連墻件的軸向力大于方案設計值或單個連墻件 所覆蓋的腳手架外側面積的迎風面積大于方案設計值。3.5 高邊坡、深基坑工程3.5.1 開挖時未逐級開挖逐級防護或出現嚴重超挖情況。3.5.2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分層、分段、對稱、均衡、 適時的原則進行開挖。3.5.3 未按設計或方案設置臨時排水設施。3.5.4 未按規范或設計要求采取監測措施。3.5.5 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底部出現管涌,周邊道 路出現裂縫、鼓包、塌陷,管線、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出現危險征 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3.5.6 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 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3.5.7 對既有邊坡坡腳開挖且未采取有效支護。3.6 土石方工程3.6.1 未按設計及方案放坡。3.6.2 未采取支護措施或支護結構不符合設計要求。3.6.3 應進行監控而未有效監控的。3.6.4 坡頂堆土堆料、機具超過設計限值。3.7 暗挖施工3.7.1 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 施失效且繼續施工。3.7.2 施工時出現涌水、涌砂、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 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3.7.3 未按規范或設計要求監測和地質超前預報。3.7.4 地質條件較差地段未對圍巖進行超前支護或加固。3.7.5 圍巖較差、變形較大的隧道,上部斷面開挖后未按 設計要求及時采取控制圍巖及初期支護變形量的措施。3.7.6 圍巖自穩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3.8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3.8.1 設置在地質災害、水文災害或影響區域。3.8.2 與集中爆破區、易燃易爆物、?;穾臁⒏邏壕€的 安全距離不足。3.8.3 大型設備設施傾覆影響范圍內設置辦公區、生活區。【條文說明】場站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的施工場所、臨 時設施,一般包括拌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原材料存放場 地及隧道臨建設施等。大型臨時設施,是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正常進行,根據大型 臨時工程計劃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在施工現場及附近建造或 搭設的規模較大的臨時性設施,包括各種大型臨時生活設施、辦 公設施、生產設施、運輸設施、儲存設施、管線設施、通訊設施 和消防安全設施等。4 需重點關注的一般安全隱患4.1 管理類4.1.1 未經合規性和可行性論證任意壓縮合理工期。4.1.2 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4.1.3 未制定安全作業規定、規程或未按照已制定的規定、 規程開展作業。4.2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4.2.1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 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4.2.2 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 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4.2.3 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4.2.4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 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 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4.2.5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 破壞。4.2.6 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 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4.2.7 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4.2.8 多臺起重機械抬吊同一構件時,起重機械性能差異 較大且缺少相應措施。4.2.9 起重吊裝違規作業,違反 “十不吊”要求?!緱l文說明】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 ”是指:超載或被吊物 重量不清不吊;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 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結構或零 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 物件時不吊;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 時不吊;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繩間未加襯墊時不吊;歪拉斜吊 重物時不吊;容器內裝的物品過滿時不吊。4.3 橋式和門式起重機4.3.1 橋式或門式起重機的重量限制器、行程開關和尾端 止擋等安全附件失效。4.3.2 停止使用后夾軌器或抗風纜等固定裝置未有效使 用。4.3.3 起重作業行走時發現偏移未及時停止作業或多臺起 重機同時作業未安裝防碰撞設施。4.4 塔式起重機4.4.1 塔式起重機頂升過程中操作不當,主要支撐體系限 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著設施安裝不到位或自由端過長。4.4.2 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安全距 離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無專人指揮。4.4.3 行程開關和尾端止擋等安全附件失效。4.5 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4.5.1 未安裝防墜器,導軌架上下末端無限位器,底部無 緩沖器。4.5.2 附著設施未及時安裝或間距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4.5.3 軌道垂直度超標(h ≤70m 時不大于( 1/1000h)mm, 70m < h ≤ 100m 時小于等于 70mm,100m < h ≤ 150m 時小于等于 90mm,150m<h ≤ 200m 時小于等于 110mm,h> 200m 時小于等于 130mm)。4.5.4 限載標識不明確,或存在超載情況。4.5.5 安全裝置、限位裝置、防護設施未安裝、不靈敏或 失效。4.5.6 利用限位開關代替控制開關進行操作。4.6 臨時用電4.6.1 施工現場或施工機械設備與高壓線路之間的安全距 離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4.6.2 配電系統未采用三級配電分級漏電保護系統,未采 用 TN-S 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箱與開關箱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4.6.3 配電系統或電氣設備調試、試運行、檢修時,未按 操作規程和程序進行,未統一指揮、專人監護。4.6.4 特殊環境下(潮濕、密封容器等)未按規定使用安 全電壓、特種燈具。4.7 混凝土施工4.7.1 混凝土輸送泵管安裝時附著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 降機、支架、腳手架、爬梯上。4.7.2 混凝土澆筑施工過程中模板、支架和鋼筋骨架穩定 性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4.7.3 混凝土未達到設計要求強度的情況下進行土方回 填。4.8 超過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4.8.1 基坑周邊未按設計要求堆載、停放大型機械、設備。4.8.2 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定期監測地表及地下水滲流或監 測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況出現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4.9 暗挖施工4.9.1 洞口邊、仰坡未按設計坡率進行開挖。4.9.2 仰坡未按設計及時進行支護。4.9.3 未定期監測邊仰坡變形。4.9.4 明洞襯砌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進行回填。4.10 土石圍堰施工4.10.1 土石圍堰無防排水和防汛措施。4.10.2 堰體結構出現破壞時,未采取有效措施。4.10.3 堰體出現流砂、涌水、涌泥等情況。4.10.4 圍堰工作水頭超過設計允許值。4.11 有限空間作業4.11.1 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 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4.11.2 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 “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 原則。4.11.3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外未設警戒區及警示標志,有限 空間作業負責人及監護人員未履行安全職責。4.12 施工現場施工便道4.12.1 施工便道承載力不足,未能保證施工車輛和設備行 駛安全。4.12.2 施工便道在急彎、陡坡、連續轉彎等危險路段未設 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4.12.3 陡坡地帶施工便道未采取降坡或修繞行路等措施。4.12.4 施工便道與既有道路平面交叉處未設置道口警示 標志。4.13 動火作業4.13.1 施工現場未建立、實施動火審批制度。4.13.2 動火作業前未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 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 離。4.13.3 動火作業未配備滅火器材,未設置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緱l文說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50720-2011)6.3.1,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 火作業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導致火災的主要原因。4.14 施工駐地及場站建設4.14.1 駐地使用防火等級為B 級及以下彩鋼板搭設?!緱l文說明】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臨 時設施所選用的材料應符合環保和消防要求,其構件的燃燒性能 等級為 A 級。

2024-12-24

40.民航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

民航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提高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CCAR-398)、《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CCAR-145)、《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CCAR-83)等法律規章及《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民航規〔2022〕32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標準用于指導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和民航行政機關判定重大安全隱患。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之外的其他單位應參照執行。第三條 【定義】本標準相關定義與《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一致。(一)安全隱患:是指民航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風險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導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二)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隱患。第四條 【分類】民航重大安全隱患主要包括 3 大類:(一)組織原因嚴重違規違章、超能力運行等安全管理缺陷。(二)關鍵設備、設施狀況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狀態。(三)關鍵崗位人員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行為。第五條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 12 個日歷月內存在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一)組織原因嚴重違規違章、超能力運行1.公司未按照經批準的運行規范授權和限制,重復違規安排航班運行。2.公司未按照經批準的訓練大綱實施訓練,出現大面積訓練記錄造假。3. 公司未按照規章要求,重復出現違規使用或搭配不符合運行資質的飛行員、乘務員、簽派員和維修人員。4. 公司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和其他批準項目。5. 公司未按照規章要求,落實飛機適航性責任,存在大面積維修記錄造假。(二)重要設備或性能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狀態1. 重復出現機載設備不滿足條件被違章放行。2. 重復出現超出飛機性能使用限制被放行。(三)關鍵崗位人員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行為1. 重復出現機長和簽派員低于運行標準執行或放行航班。2. 負責貨物配載的人員故意隱載、私拉貨物,造成艙單與實際配載不符。3. 負責貨物配載的人員私自裝載危險品上機,未按要求進行報告。(四)其他安檢設備未經使用驗收檢測合格的;開展安檢設備日常管理的檢測員未滿足相關能力要求的。第六條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在 12 個日歷月內存在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一)組織原因嚴重違規違章1.未按照經批準的許可維修范圍和限制,重復違規從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維修工作。2. 重復出現違規使用不符合崗位資質的人員從事維修及相關管理工作。3. 在維修許可審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維修許可證及其許可維修項目。4. 未建立或未有效實施相關管理制度,重復出現關鍵維修管理人員管理記錄造假、維修記錄造假,或相關培訓和資質記錄造假。(二)工具或器材狀況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狀態1. 維修工作中多次使用的工具不符合規章要求。2. 不合格的航材在維修工作中被違規大面積使用。(三)關鍵崗位人員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行為重復出現同類維修差錯的情形。第七條 民航運輸機場存在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一)組織原因嚴重違規違章、超能力運行1. 軍民合用機場未按有關規定要求簽署并嚴格落實軍民航融合協議。2. 最高類別航空器連續3個月內連續起降架次超過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批復的消防救援等級保障范圍,限期未整改完成的。3. 持有符合崗位資質的消防人員低于規章要求單班車輛定員的 80%。(二)關鍵設備設施狀況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狀態1. 跑道道面出現嚴重破損或病害。2.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區的平整度、密實度不符合標準要求。3. 跑道燈、進近燈和 PAPI 燈電纜絕緣電阻不符合標準要求。4. 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跑道燈光系統和進近燈光系統燈具未經檢驗合格進入機場使用的。5. 機場圍界破損且超過 3 小時未修復或采取安保措施。6. 機場飛行區消防供水設施失能,且超過 24 小時未予 6 以修復;機場飛行區滅火作戰車輛失能,且超過 72 小時未予以修復。7. 違規建設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構筑物超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8. 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外、基準點 55 公里范圍內,違規建設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構筑物對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造成嚴重影響。(三)關鍵崗位人員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行為飛行區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四)其他1. 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領域重大隱患應參照《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進行判定。2. 安檢設備未經使用驗收檢測合格的;開展安檢設備日常管理的檢測員未滿足相關能力要求的。第八條 民航空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一)組織原因嚴重違規違章、超能力作業1. 在 12 個日歷月內,超時運行的管制員占比超過 10%。2. 管制員無資質上崗或資質、經歷造假。3. 在 12 個日歷月內,管制單位因不及時分扇或流控管理問題導致出現持續超扇區容量運行 30 分鐘(含)以上的情形達 10 次(含)以上。(二)關鍵設備設施狀況嚴重違規違章等不安全狀態1. 導航設備未經飛行校驗或開放許可,違章開放使用。2. 導航設備電磁環境受到嚴重破壞。3. 無線電頻率未經許可被違章使用。(三)關鍵崗位人員嚴重違章違規等不安全行為1. 在 12 個日歷月內,出現管制員在工作期間脫崗或睡崗行為達 2 次(含)以上的。2. 在 12 個日歷月內,出現導致管制原因征候的違規違章行為達 2 次(含)以上的。第九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1. 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 未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 未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致使該單位被局方評估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4. 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或等效安全管理機制。5. 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6. 未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7. 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弄虛作假、騙取、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8. 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9. 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10. 在本單位發生事故時,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或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第十條 【其他情形判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難時,或出現上述所列情形外風險較大且難以直接判斷為重大安全隱患的情形,各單位可結合運行實際,組織 5 名或 7 名相關領域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綜合考慮同類型不安全事件案例,進行論證分析、綜合判定。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試行期間將結合專項整治、調研等多種形式收集意見建議及相關樣例,健全完善判定標準。

2024-12-23

39.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

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1.目的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明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以下簡稱雙重預防機制)在民航安全管理體系(SMS)內的相關定義,以及基本邏輯關系、功能定位和運轉流程,推動SMS與雙重預防機制的有機融合,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安全風險。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建有SMS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民航行政機關相關監管活動。其他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作為構建安全管理等效機制的重要參考參照執行。3.定義危險源:可能導致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簡稱“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條件或者物體。(樣例見附錄1)注1:區分危險源和隱患的重要性——國際民航組織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冊》中使用Hazard代指危險源,并另外提出了“不遵守規章、政策、流程和程序的情況”,以及“防范措施”中的“弱點(weakness)”或“缺陷(deficiency)”。對比可知,這一提法實質上符合國內關于“隱患”的定義,但Doc9859《安全管理手冊》中未在定義部分將這些定義為“隱患”,從而造成一些單位容易在危險源識別和隱患排查中出現概念混淆和記錄混亂,特別是當“雙重預防機制”上升為法定要求之后,兩者的混淆將成為相關管理滿足法定要求的阻礙,必須加以區分。注2:區分危險源和安全隱患的必要性——安全生產法中明確將“危險源”和“隱患”列在同一條法條中,本著立法中避免不同名稱描述相同含義導致概念混淆的原則,“危險源”和“隱患”出現在同一法條內,意味著應分屬不同定義和內涵。《民航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指南》(民航規〔2019〕11號)借用了我國90年代安全管理理論中關于危險源劃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危險源的概念,這一理論中的第二類危險源即“安全隱患”。為避免概念混淆,本辦法將取代《民航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指南》,不再使用“一類危險源、二類危險源”的表述,后者直接表述為“安全隱患”。注3:當需要把未經評估或未經培訓的關鍵人員列為危險源時,應注意與“人的不安全行為”區分,后者屬于安全隱患的范疇。注4: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冊》,“危險源是航空活動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可被視為系統或其環境內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蟄伏的潛在危害,這種潛在危害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出現,例如:作為自然條件(如地形)或技術狀態(如跑道標志)”??梢?,危險源定義中的“條件”通常指環境因素;“物體”則通常包括運行體系內存在的能量或物質。因此“危險源”的基本描述應盡量使用名詞,如“XXX可燃物、XXX短窄跑道、XXX超高障礙物”等,避免與安全隱患或后果混淆。注5:因安全生產法已定義“重大危險源”為“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且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包含民航業,民航行政機關無權使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來變更安全生產法中既定的定義,故本咨詢通告不再單獨定義“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民航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風險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導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樣例見附錄2)注1: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中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故隱患、問題隱患、風險隱患等均有提及,基于民航“安全隱患零容忍”的行業特點,本規定中統一使用“安全隱患”一詞,與其他相關概念并無本質差別。注2:安全隱患的定義主要源于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定義,該定義沿用至今未發生變化,民航行業使用該定義,能夠確保與安全生產法相關精神一致。注3:“安全隱患”通常表現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缺陷”,因此安全隱患的基本表述應盡量采取“主語+行為、狀態、缺陷”的組合,并盡量與違規或風險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相關聯,如“xxx人員違反xxx、xxx車輛阻擋xxx、xxx手冊缺少xxx”等,避免與危險源混淆。注4: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在本管理規定對安全隱患分類的基礎上,根據管理需要自行進行細化(如涵蓋法定自查的記錄要求)。重大安全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隱患。注:重大安全隱患的定義主要源于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定義,該定義沿用至今未發生變化。民航行業使用該定義,能夠確保與安全生產法相關精神一致。安全風險:危險源后果或結果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根據容忍度不同,分為可接受、緩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級。注1:亦有翻譯為可接受、可容忍、不可容忍,對應關系不變。注2:民航風險分級沿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分級標準,通常為三個等級,與國家安全生產領域“紅橙黃藍”四個風險等級對應關系為:民航的不可接受風險對應國家安全生產領域的重大風險(紅)和較大風險(橙);民航的緩解后可接受風險對應國家安全生產領域的一般風險(黃);民航的可接受風險對應國家安全生產領域的低風險(藍)。重大風險:風險分級評價中被列為“不可接受”的風險,或者被列為“緩解后可接受”但相關控制措施多次出現失效的風險。剩余風險:實施風險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安全風險。注:剩余風險可能包括風險管理中未窮舉的風險,也可以認為是一項初始的安全風險在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后“保留的風險”。實際安全管理中,通常是后者更具現實意義。圖1 雙重預防機制相關基本概念關系示意4.參考資料(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2)附件19《安全管理》第二版,國際民航組織,2016年。(3)Doc9859《安全管理手冊》第四版,國際民航組織,2018年。(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CCAR-398),交通運輸部,2018年。(5)《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7年。(6)《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12年。(7)《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16年。(8)ISOGuide73:2009《風險管理——術語》。5.一般要求5.1工作原則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依法合規、務實高效、閉環管理的原則,圍繞事前預防,推動從源頭上防范風險、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雙重預防機制是民航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建設和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循有機融合、一體化運行的原則。圖2 民航SMS相關要素與雙重預防機制融合流程注1:雙重預防機制的第一重預防機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對應民航SMS的第二大支柱——安全風險管理,本質相同。雙重預防機制的第二重預防機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屬于民航安全管理體系的第三大支柱——安全保證的一部分,安全隱患排查同時也是獲取安全績效監測數據的一種方式,并且可能發現新的危險源。注2:圖2進行了適當簡化以便于理解基本邏輯和流程,省略安全績效監視與測量、數據分析、系統評價等安全管理有關內容,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在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過程中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考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補充完善。5.2責任主體民航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在SMS框架下構建雙重預防機制,有效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5.3監管主體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協調、指導行業范圍內的民航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和落實。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負責對轄區內民航生產經營單位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實施監管。6.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職責6.1負責人的職責(1)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SMS框架內組織建立并落實雙重預防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2)其他負責人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因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組織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簡稱“十五條硬措施”),主要負責人通常指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6.2部門的職責(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危險源識別、風險分析和評價分級,擬訂或組織其它業務部門擬訂相關風險控制措施,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風險的安全管理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安全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注:“安全管理部門”在民航生產經營單位中存在“安監、航安、安質、安管”等不同名稱,但本質上都是安全生產法中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即企業內部設立的獨立主管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部門。(2)其他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履行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相應職責,并按規定參與或獨立開展危險源識別,風險分析和評價分級,以及擬定風險控制措施,及時排查治理職責范圍內的安全隱患。6.3從業人員的職責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6.4工會的職責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發現安全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6.5外包方的監管職責民航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職責。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6.6同一作業區域的監督職責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存在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同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民用機場等特定運行場景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安全風險分級管控7.1總體要求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并根據圖2所示,清晰、明確地接入SMS的“安全風險管理”流程。該制度應當包括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職責分工、系統描述、危險源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分級和風險控制過程,以及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臺賬等管理要求。7.2系統描述(1)基本要素參照Doc9859《安全管理手冊》的相關要求,“系統描述”是《安全管理體系手冊》的必要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組織機構、業務流程、可能涉及的設施設備、運行環境、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接口的描述,以界定SMS及其子系統的邊界,確定雙重預防機制在體系內的特征。(2)作用使用系統描述可以使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能夠更清晰地了解其眾多的內外部交互系統和接口,有助于更好地定位危險源、安全隱患并管控相關風險。同時,及時更新系統描述還有助于了解各種變動對SMS流程和程序的影響,滿足SMS“變更管理”對系統描述進行檢查的相關要求。(3)格式系統描述通常包含帶有必要注釋的組織機構圖、核心業務流程圖(包含內外部接口),及各項相關政策、程序的列表,但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適合其自身的方法和格式編制適合本單位運行特點和復雜程度的系統描述。注:基于“系統描述”開展“系統與工作分析”的記錄,作為識別危險源的過程記錄,可由各單位按照易理解、可操作、可追溯的原則確定格式。7.3危險源識別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綜合使用被動和主動的方法,識別與其航空產品或服務有關、影響航空安全的危險源,描述危險源可能導致的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從而梳理出危險源與后果之間存在可能性的風險路徑。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專門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監管局備案,并抄報所在地地區管理局。7.4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分級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風險分級標準,對其所識別的、影響航空安全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價分級,從高到低分為不可接受風險、緩解后可接受風險和可接受風險三個等級(采用更多等級的單位,需明確對應關系)。安全風險矩陣和分級標準由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按民航局相關業務文件規定和本單位特點自行制定。安全風險指數采用字母與數字組合或單純的數值來表示都是可接受的。7.5風險控制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危險源識別和安全風險評價分級結果,按“分級管控”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1)對于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風險,由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專項應急預案;(2)對于其他緩解后可接受風險,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風險控制措施;(3)對于可接受風險,仍認為需要進一步提高安全性的,可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措施,但要避免層層加碼。對于涉及組織機構、政策程序調整等需要較長時間的風險管控措施,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將安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且上述類型的風險控制措施制定后,應當重新回到系統描述,按需開展變更管理,并分析和評價剩余風險可接受后,方可轉入系統運行環節。7.6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臺賬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對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進行動態監控,建立臺賬,至少如實記錄危險源名稱、危險源所在部門、是否是重大危險源、危險源可能導致的后果、現有風險控制措施、風險分級評價、計劃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措施落實效果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臺賬即危險源清單,可參見附錄1的樣例,本規定樣例中未包含安全績效管理有關內容。8.安全隱患排查治理8.1總體要求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制度包括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分工、安全隱患排查、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一般安全隱患治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等管理要求。要通過立整立改或制定等效措施等方法,確??赡軐е嘛L險失控的安全隱患“動態清零”,即:針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對于無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隱患,制定臨時性等效措施管控由于受該安全隱患影響而可能失控的風險,并制定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且在整改完成前定期評估臨時性等效措施的有效性。8.2安全隱患排查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采取但不限于安全信息報告、法定自查、安全審計、SMS審核以及配合行政檢查等各種方式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按照8.3的要求進行治理;如發現一般安全隱患,應當按照8.4的要求進行治理;排查中如發現潛在的危險源,應回溯到“7.2系統描述”進行定位和梳理,適時啟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流程識別危險源并管控相關風險;如評估發現的問題不屬于上述任何一類,可選擇是否改進后,回到系統運行環節。8.3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1)及時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監管局,抄報所在地地區管理局。(2)回溯到“7.2系統描述”環節進行梳理,按照“7.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要求啟動安全風險管理,制定治理方案。(3)組織制定并實施治理方案,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4)被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后,應當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確認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向所在地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包括治理方案、執行情況和評估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8.4一般安全隱患治理(1)對于排查出來風險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產生的一般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回溯到“7.5風險控制”環節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審查和調整;對于涉及組織機構、政策程序調整等需要較長時間的風險管控措施,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將安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且上述類型的風險控制措施制定后,應當重新回到“7.2系統描述”,按需開展變更管理,并分析和評價剩余風險可接受后,方可轉入系統運行環節。(2)對于暫未關聯到已有風險管控措施、因違規違章等情況被確定的安全隱患,如涉及重復性違規違章行為,回溯到本規定“7.2系統描述”環節進行梳理,并按需啟動安全風險管理;如不屬于重復性違規違章,可立即整改并關閉。8.5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1)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即安全隱患清單,參見附錄2樣例),如實記錄安全隱患名稱、類別、原因分析(如適用)、關聯的風險控制措施、可能關聯的后果(如適用)、整改措施、治理效果驗證情況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已經完成整改閉環的安全隱患可標記關閉,不再統計在本單位安全隱患總數內,但安全管理的數據庫,以及判定重復性、頑固性安全隱患的比對資料,應當長期保存,不得隨意篡改或刪除。(2)對重大安全隱患除填入安全隱患清單外,還應建立專門的信息檔案,包括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方案、復查驗收報告以及報送情況等各種記錄和文件。(3)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9.監督檢查9.1監督檢查重點民航行政機關在對各業務系統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SMS檢查時應包含以下重點內容:(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建立情況;(3)重大風險的管控措施落實情況;(4)重大危險源的管控情況;(5)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情況;(6)未能按期關閉的安全隱患及重復性違規違章類的安全隱患治理情況。9.2推動安全隱患動態清零對于民航行政機關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治理,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治理督辦制度,以安全隱患“動態清零”為目標,督促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1)對于治理難度高且尚未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一般安全隱患應當重點記錄、跟蹤督辦。(2)對于檢查發現或接報的重大安全隱患要登記建檔,指定專責部門掛牌督辦,錄入信息系統。必要時,應當將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重大安全隱患實施掛牌督辦,落實安全生產法關于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的安全監管要求,共同督促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安全隱患。(3)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4)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完成,收到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后,由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或授權監管局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9.3責任追究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法進行處理。10.生效與廢止本咨詢通告自2022年9月30日生效,《關于印發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項掛牌督辦及整改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1〕120號)、《民航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指南》(民航規〔2019〕11號)廢止。本咨詢通告生效起一年內為過渡期,期間各地區、各單位應當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及數據庫。

2024-12-23

38.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國鐵工程監規〔2023〕2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建筑,中國通號、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交建、中國電建,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現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鐵路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對照《標準》全面排查、準確判定、及時報告、徹底整治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防范化解鐵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重大風險,守牢安全生產底線。鐵路監管部門要積極宣貫《標準》,把《標準》作為重要執法依據,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參建單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鐵路工程安全優質建設。國家鐵路局2023年9月29日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科學判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持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鐵路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四條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專業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超過30日不在崗或未實質開展工作的;(三)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定開展專家論證審查的;(四)爆破、吊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業審批手續的;(五)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資格證書;特種設備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即投入使用的;(六)生產生活區選址未經勘察及安全評估的;(七)場區內使用貨車或報廢客車載人的。第五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洞口高陡邊仰坡未按設計要求開挖和加固防護,未按要求監測邊仰坡變形,變形超出規定值的;(二)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圍巖監控量測;超前地質預報結論與設計不符,監控量測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措施處置的;(三)擅自改變開挖工法;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仰拱一次開挖長度超過規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業面未配備警報、通信裝置的;(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設計涌水量;未配置應急備用電源、抽排水設備的;(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隧道施工未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后仍違規作業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型作業機械的;(六)巖溶及富水破碎圍巖區段施工,開挖前未按設計完成泄壓或預加固措施的;(七)作業面出現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撤離人員的;(八)復雜地質隧道發生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質災害后,未采取加強設計措施的;(九)內燃機車、自輪式運轉設備、柴油發電設備在隧道內作業未安裝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第六條 橋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水上作業平臺、圍堰、沉井等未進行專項設計,未按設計施工,施工期實際水位高于設計最高水位;圍堰或沉井出現漏水、翻砂涌水、結構變形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超過8m(含)高墩施工過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澆筑速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三)現澆梁支架、移動模架、掛籃等非標設備設施未經專項設計,未經預壓、試吊等現場試驗驗證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載力不足的。第七條 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基坑或開挖深度超過5m(含)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施工、變形監測未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者基坑監測變形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八條 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九條 鐵路站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有關規定。第十條 本標準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4-12-22

37.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國鐵安監規〔2023〕12號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中車、中國通號、中國物流,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各地區鐵路監管局,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機關各部門:現將《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鐵路監管部門要將《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按照《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等要求,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執法。各鐵路單位要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徹底排查、準確判定、及時消除、規范報告各類重大事故隱患,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堅決防范和遏制鐵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鐵路局2023年5月8日(此件公開發布)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判定標準。第二條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鐵路運輸生產、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理和災害防范及應急處置等5個方面。第四條 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制造、監造、養護維修等環節失管失控,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的走行部存在輪軸折斷、懸吊部件斷裂脫落,制動系統存在制動失效放飏,電氣系統存在配線短路起火的;動車組、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規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備不到位,擅自加裝改造高壓電器設備,高壓油管路密封嚴重不良的;(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主要行車基礎設備設施、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未按要求定期進行中修、大修及高級修,或者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報廢仍投入使用的;(三)鐵路專用設備應取得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條件不再具備,或者應進行檢測檢驗而未進行檢測檢驗,或者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應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橋隧、路基、軌道等存在嚴重隱患,或者輪軌動力學指標嚴重超限的;(五)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接觸網支柱及基礎(包括拉線基礎)損壞嚴重、隧道吊柱松脫的;(六)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信號系統設計錯誤、產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數據錯誤等,造成聯鎖關系錯誤、信號顯示升級、列車運行超速的;(七)與行車相關的鐵路控制系統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的。第五條 鐵路運輸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運輸生產組織過程中的安全關鍵環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相應安全制度措施,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錯誤辦理接發旅客列車進路措施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列車冒進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接觸網停送電安全措施、防止電力機車帶電進入有人作業停電區安全措施的;(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營業線(含鄰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現場管控措施的;(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的;(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七)匿報謊報危險貨物品名、性質、重量,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違反充裝量限制裝載危險貨物,應押運的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押運的;(八)進入鐵路營業線的鐵路機車車輛由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的;(九)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的貨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貨物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的;(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在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及行車公寓等人員密集生產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十一)通行旅客列車以及公交車或者大中型客運車輛的鐵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道口看守人員作業標準的;(十二)對無隔開設備能進入客車進路的貨物線、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等線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實防止侵入客車進路的措施的;(十三)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或者新建鐵路線路未經驗收合格、未通過運營安全評估,不符合運營安全要求投入運營的。第六條 鐵路沿線環境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沿線一定范圍內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擅自建設施工、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線路幾何尺寸變化,線路基礎空洞、下沉、坍塌、線路中斷,或者施工機具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危險物品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且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三)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跨越、穿越鐵路鋪設,或者與鐵路平行埋設,或者架設的油氣管道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的塔桿等高大設施,公跨鐵橋梁、公鐵并行道路、渡槽、線纜等設備設施(含防撞護欄、防拋網等附屬設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五)在高速鐵路兩側200米范圍內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設置的地面沉降區域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影響鐵路基礎穩定的;(六)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不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的;或者在線路兩側及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七)違反國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定,擅自在鐵路兩側設置棄土(石、渣)場或者采礦(采空)區,開挖山體、河道等動土作業,造成影響行洪、產生泥石流或者山體滑坡的;(八)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規定范圍內(橋長不足100米的為1000米、橋長100~500米的為2000米、橋長500米以上的為3000米)采砂、淘金的;(九)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設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十)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隧道上方山體違規進行鉆探作業的;(十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鐵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鐵路限界現實危險的。第七條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實安全基礎管理制度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二)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行業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第八條 災害防范及應急處置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造成自然災害防控體系失效,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時修復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普速鐵路旅客列車運行區段Ⅱ級及以上防洪地點和高速鐵路防洪重點地段汛期行車安全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自然災害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第九條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對其他可能導致鐵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隱患,由鐵路單位依據國家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等進行判定。第十條 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4-12-22

36.林草行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林草行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林草行業生產安全 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 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 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林草行 業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活動)中,存 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 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各級林業和草原主 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消防、煤礦、危險化學品、工貿、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條   林草行業安全生產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營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處理、野外調查監測、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及安全教育培訓,作業時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未落實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林草系統森林草原消防專業和半專業隊伍未 經過防滅火技術訓練和緊急避險訓練。(三)具有明顯攻擊性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 公眾展示展演場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動物逃逸措施,未設置警示提醒。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4-12-21

35.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辦法

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納入國家能源局監督管理范圍的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第三條 電力企業是大壩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為大壩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明確大壩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的目標和任務,制定隱患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落實人、財、物、技術等資源保障。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對轄區內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水電站項目核準和電力運行管理的地方各級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履行地方管理責任。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提供技術監督和管理保障。第五條 大壩工程隱患按照其危害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等四級。大壩較大以上(含較大,下同)工程隱患的治理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第二章 隱患確認第六條 大壩特別重大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工程問題、缺陷,并且經過分析論證,即使在采取控制水庫運行水位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水庫水位的條件下,在設防標準內仍然可能導致潰壩或者漫壩的情形:(一)防洪能力嚴重不足;(二)大壩整體穩定性不足;(三)存在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壩體貫穿性裂縫;(四)壩體、壩基、壩肩滲漏嚴重或者滲透穩定性不足;(五)泄洪消能建筑物嚴重損壞或者嚴重淤堵;(六)泄水閘門、啟閉機無法安全運行;(七)樞紐區存在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嚴重地質災害;(八)嚴重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其他工程問題、缺陷。大壩重大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工程問題、缺陷,并且經過分析論證,在采取控制水庫運行水位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水庫水位的條件下,在設防標準內一般不會導致潰壩或者漫壩的情形。大壩較大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工程問題、缺陷,并且經過分析論證,無需采取控制水庫水位措施,在設防標準內一般不會導致潰壩或者漫壩的情形。大壩一般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工程問題、缺陷,已經或者可能影響大壩運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達到較大工程隱患嚴重程度的情形。第七條 大壩工程隱患,可由電力企業自查確認,也可由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大壩中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者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特種檢查等工作中確認。確認標準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以及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大壩工程隱患確認時間,是指電力企業自查確認的時間;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提出明確意見的時間;大壩中心印發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審查意見的時間,以及提出大壩其他工程隱患督查意見的時間。第九條 電力企業對自查確認的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對各自確認的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除了應當及時通知電力企業之外,還應當同時相互抄送告知。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涉及防汛、環保、航運等事項的,隱患確認單位還應當同時告知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第三章 隱患治理第十條 大壩工程隱患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電力企業應當將隱患治理計劃報送大壩中心;對于較大以上的工程隱患,電力企業還應當將治理計劃報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委托大壩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方案進行專項設計。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委托大壩設計方案的原審查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單位,對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方案進行專項審查。第十三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治理方案專項審查通過后的一個月內,電力企業應當將通過審查或者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后的治理方案報請大壩中心開展安全性評審。通過安全性評審后,電力企業應當將治理方案報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第十四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方案涉及大壩原設計功能改變或者調整的部分,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報請項目核準(審批)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應當由電力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安裝、施工、維修和監理單位實施。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明確的時限、質量等要求開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將進展情況報送大壩中心,其中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情況還應當報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第十七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一般工程隱患原則上應當立即完成治理,治理工作量大、受客觀條件限制的,可適當延長完成時間。第十八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治理完成并經過一年運行后,電力企業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專項竣工驗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應當按照職責和分工參加竣工驗收。通過專項竣工驗收之日起的一個月內,電力企業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報送大壩中心、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第四章 風險防控第十九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確認后,電力企業應當加強水情監測、水庫調度、防洪度汛、安全監測以及大壩巡視檢查等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大壩運行安全。構成特別重大工程隱患或者重大工程隱患的,電力企業還應當采取降低水庫運行水位、放空水庫等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確認后,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專項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預案評審和備案,加強預報預警,健全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應急演練。第二十一條 大壩存在工程隱患,采取治理措施仍然不能保證運行安全的,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退出運行。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 大壩中心收到電力企業報送的特別重大工程隱患、重大工程隱患治理專項竣工驗收資料后,應當及時重新評定大壩安全等級,并將評定結果報告國家能源局,同時抄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第二十三條 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大壩中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大壩特別重大工程隱患的治理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可以指定有關派出機構實施掛牌督辦。派出機構負責對大壩重大工程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做好大壩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有關工作。大壩中心為掛牌督辦提供技術支持。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應當加強協同配合,聯合開展相關監督檢查,督促指導電力企業按時、高質量完成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各項工作。第二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責任不落實的企業和相關人員。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施行的《水電站大壩除險加固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10〕30號)同時廢止。

2024-12-21

34.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123號)各?。ㄗ灾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為強化重大電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2年12月29日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電力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和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判定標準。第二條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范圍內的重大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本判定標準所指電力設備設施范圍為330千伏及以上電網設備設施,單機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發電機組和水力發電機組、單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氣發電機組、核電常規島及核電廠配套輸變電設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風力發電場和光伏發電站;所指施工作業工程為《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 10096-2018)規定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特殊情形在具體條款中另行規定。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隱患:(一)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以及直流控制保護系統參數、策略、定值計算和設定不正確;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未按雙重化配置。(二)特高壓架空線路桿塔基礎出現較大沉陷、嚴重開裂或顯著上拔,塔身出現嚴重彎曲形變,導地線出現嚴重損傷、斷股和腐蝕。(三)特高壓變壓器(換流變)乙炔、總烴等特征氣體明顯增高,內部存在嚴重局部放電,絕緣電阻和介損試驗數據嚴重超標。(四)燃煤鍋爐煙風道、除塵器、脫硝催化劑裝置、渣倉、粉倉料斗(含灰斗)、輸煤棧橋等重點設備設施的鋼結構、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總體強度不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五)電力監控系統橫向邊界未部署專用隔離裝置,或者調度數據網縱向邊界未部署電力專用縱向加密認證裝置,或生產控制大區非法外聯。(六)《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壩特別重大、重大工程隱患;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未開展安全評估,貯灰場安全等級評定為險態灰場。(七)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施工企業,所屬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開展編、審、批或專家論證,開展爆破、吊裝、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未履行施工作業許可審批手續或無人監護。第五條 對其他嚴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和強制性標準,或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隱患,有關單位可參照重大隱患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判定標準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2024-12-20

33.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糧食倉儲企業重大生產安全 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糧食倉儲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中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 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糧食倉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 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 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 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第四條 在房式倉、筒倉(含立筒倉、淺圓倉,下同)、簡 易倉囤及烘干塔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 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的;(二)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第五條 糧食熏蒸作業或熏蒸散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熏蒸作業未制定作業方案、未經糧庫負責人審批,或 者熏蒸負責人及操作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合格的;(二)在存在磷化氫的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檢測 報警儀器,或者未采用測氧儀檢測氧氣濃度,或者未配備檢驗合格的呼吸防護用品的;(三)未設置警戒線、警示標志,或者熏蒸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第六條 房式倉、罩棚倉、筒倉及配套工作塔、連廊、輸糧地溝等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制定和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或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防爆電器設備設施的。第七條 在存在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包括氣調倉、 烘干塔、卸糧倉、地上(下)通廊及藥品庫等區域,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 監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局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司局負 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4-12-20

32.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系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系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垂管系統通用倉庫、成品油庫和火炸藥倉庫(以下簡稱儲備倉庫)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判定。儲備倉庫重大事故隱患分為通用類和專項類,通用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所有儲備倉庫,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于對應的儲備倉庫。除重大火災隱患含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要素外,其他類別重大事故隱患均為直接判定。若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以國家法規標準為準。一、通用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標準分為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方法。直接判定是只需符合任意一條判定要素,則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是根據判定要素的情形、數量進行綜合判定。直接判定要素如下:1.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2.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3.甲、乙類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綜合判定要素如下: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3.在庫房中設置員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的規定;4.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5.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7.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8.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9.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滅火劑;10.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1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12.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3.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14.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15.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16.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17.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18.消防用電設備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19.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20.丙、丁、戊類庫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2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23.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24.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25.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26.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27.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28.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綜合判定要素1、2、3、4、5中3條以上或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即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其他場所存在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以上,即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二)特種設備重大隱患判定標準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或者作業資格證已經超過有效日期的;2.在用的特種設備是未取得許可進行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3.在用的特種設備是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使用資料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除外);4.在用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5.在用的特種設備是國家明令淘汰的;6.在用的特種設備是已經報廢的;7.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必須停用修理的超標缺陷的;8.在用特種設備是已被召回(含生產單位主動召回、政府相關部門強制召回)的;9.使用被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10.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11.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缺少、失效或失靈的;12.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或熱水鍋爐改為蒸汽鍋爐使用的;13.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14.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15.電梯使用單位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16.特種設備辦理停用手續后,未辦理啟用手續擅自啟用的;或停用一年以上,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使用的。二、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成品油庫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的;2.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3.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的;4.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的;5.新建油庫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運行的;6.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的;7.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8.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9.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油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的;10.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儲罐區、易燃和可燃液體裝卸區或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情況;1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12.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要求的;13.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電動緊急切斷閥、安防系統未按國家標準要求供電的;14.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二)火炸藥倉庫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的;2.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3.庫房實際存放量超過核定的安全儲量的;4.直接實施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的;5.本庫區的行政生活區和居民點的人流通過危險區,運送火藥、炸藥的車輛通過本庫區的行政生活區,且未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的;6.洞庫和覆土庫及其轉運站(作業期間)的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的;7.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的;8.運輸火炸藥時,使用無爆炸品運輸資質的車輛,在管轄范圍內違規裝卸、停車、修車、加油的;9.覆土庫屋面覆土厚度、墻頂部水平覆土厚度和坡向地面或外側擋墻坡度不符合要求的;10.在F0危險場所安裝電氣設備或敷設電氣線路的;11.用于F1類危險場所電氣或照明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12.與庫區和轉運站無關的高壓電氣線路穿越庫區和轉運站,或跨越危險性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的;13.從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庫、覆土庫的安全防范系統線路未埋地敷設的;14.火藥炸藥庫房鑰匙、密碼和電子感應卡未按管理制度執行的;1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對火炸藥進行倒垛、倒庫、外觀檢查和理化分析等工作,或者在倒垛、倒庫、外觀檢查發生包裝袋破損未按規定處置,或者理化分析后火藥剩余安定劑含量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時處置的;16.擅自改造、改裝儲存火炸藥物資庫房的。

2024-12-19

31.氣象部門內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氣象部門內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精神, 進一步強化氣象部門內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 氣象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安全保障,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工作部署和中國氣象局黨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一、總體要求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精 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和極限思維, 注重風險防范、關口前移,進一步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 治理規范化、標準化,真正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 消滅在事故發生之前,保持氣象安全生產形勢和諧穩定。二、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氣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內部安全隱患排查整 治,包括施工工地、地下空間、食堂、餐廳、實驗室、宿舍等特 殊點位,外來人員、外聘人員、訪問學者和學生等重點人群,外 包工程、裝修施工、電焊切割、電動車充電等高危行為等安全隱 患排查整治。三、風險分級管控(一)風險確定 1.常見潛在風險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基于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工作特 點,針對易存在且常見的內部安全生產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了 《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常見風險防范清單》(附件 1),各級氣 象部門可對照常見潛在風險點開展排查。2.其他潛在風險《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常見風險防范清單》中未涉及的, 各級氣象部門應結合實際,圍繞人、物、環境、管理等四方面, 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對潛在有 害因素進行辨識,確定潛在風險,進行風險度分析與評估,明確 防控措施,建立本部門《內部安全生產風險防范補充清單》。(二)風險等級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 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 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 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 (安委辦〔2016〕11 號),結合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實際, 以及風險的可控程度、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可能造成損害的程度 等因素,對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級,分為Ⅰ、Ⅱ、 Ⅲ、Ⅳ級,用紅、橙、黃、藍分別標識,其中 I 級(紅色風險) 為重大風險、II 級(橙色等級)為較大風險、III 級(黃色等級)為一般風險和 IV 級(藍色等級)為低風險。級:風險失控可能性極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極大,一旦 發生,會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或嚴重人員傷亡,或工作停工;級:風險可能失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較大,如發生,會 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或較大范圍影響正常工作;級:風險在可控范圍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如發 生,可能造成一般財產損失,或人員輕微傷害,或小范圍影響正 常工作;級:風險在可控范圍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極小,如發生, 可能造成極小財產損失,幾乎不影響正常工作。(三)風險警示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公布本部門的主要風險點、潛在風 險點、易發的安全事故、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確保 管理者和職工都能了解掌握。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重點區域設 置風險點警示牌(附件 2),標明主要風險點、潛在風險、易發的 安全事故、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及報告電話等內容。對可能導致 事故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應急 設備設施和撤離通道等。四、隱患排查治理(一)排查主體和對象各級氣象部門是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排查對象是所有為各項工作正 常運行提供保障的場所、設備設施、人員、環境等,重點是氣象 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常見風險防范清單和補充清單中所涉及的風險 點。(二)排查內容排查內容主要是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常見風險防范清單和 補充清單中涉及的風險點。根據隱患劃分原則,將隱患劃分為基 礎管理類和現場管理類?;A管理類隱患,主要通過查閱資料的 方法進行排查,現場管理類隱患則需對工作(含作業)現場進行 實地排查。1.基礎管理類主要包括以下 13 類:(1)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類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 照類隱患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消防驗收報 告、安全評價報告等方面存在缺失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問題。(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類隱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及人員類隱患主要是指各級氣象部門未根據自身特點,依據相關 法律法規、標準和工作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 (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安全生產責任制類隱患。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責 任制建立不完善,未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責任,安全責任沒有全覆蓋。(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類隱患。根據氣象部門特點,安全 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 查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和 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 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健 康的規章制度等。缺少某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是某類制度制定 不完善時,則稱其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類隱患。(5)安全操作規程類隱患。各級氣象部門缺少崗位操作規 程或是崗位操作規程制定不完善的,則稱其為安全操作規程類隱 患。(6)教育培訓類隱患。教育培訓包括對單位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特殊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各級氣 象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滿足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的要求。 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是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不達標的,稱 其為教育培訓類隱患。(7)安全生產管理檔案類隱患。安全生產記錄檔案主要包 括:教育培訓記錄檔案、安全檢查記錄檔案、危險場所/設備設施 安全管理記錄檔案;危險作業管理記錄檔案(如動火證審批)、勞 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記錄檔案、安全生產獎懲記錄檔案、安全生產會議記錄檔案、事故管理記錄檔案、變配電室值班記錄、檢 查及巡查記錄、職業危害申報檔案、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檔 案、工傷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安全費用臺賬等。未建立安全生產 管理檔案或檔案建立不完善的,屬于安全生產管理檔案類隱患。(8)安全生產投入類隱患。各級氣象部門應結合本單位實 際情況,建立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稱 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主要包括:安全技 術措施工程建設;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安全生產宣傳、 教育和培訓;技術防范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其他保障 安全生產的事項。在安全生產投入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稱為 安全生產投入類隱患。(9)應急管理類隱患。應急管理包括應急機構和隊伍、應 急預案和演練、應急設施設備及物資、事故救援等方面的內容。 應急機構和隊伍方面的內容應包括:制定應急管理制度,按要求 和標準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要與鄰近相關 專業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建立救援協作關系,規范 開展救援隊伍訓練和演練。應急預案和演練方面的內容應包括: 按規定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重點作業崗位有應急處置方案或 措施,并按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通報相關應急協作單位, 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后進行評估總結, 根據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等工作進行改進。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方面的內容應包括: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建設應急設施、配備應急 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 好可靠。事故救援方面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相 應應急預案,積極開展救援工作;事故救援結束后進行分析總結, 編制救援報告,并對應急工作進行改進。各級氣象部門在應急救 援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稱為應急救援類隱患。(10)特種設備基礎管理類隱患。特種設備屬于專項管理, 為了加以區分,分為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兩部分。凡涉及生產經 營單位在特種設備相關管理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內容,均歸于 特種設備基礎管理類隱患。這類隱患主要包括特種設備管理機構 和人員、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特種設備 檔案記錄、特種設備的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保養記錄、特種作業 人員證件、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等內容。(11)職業衛生基礎管理類隱患。與特種設備類似,職業衛 生也屬于專項管理。凡涉及各級氣象部門在職業衛生相關管理方 面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內容,均歸于職業衛生基礎管理類隱患。這 類隱患主要包括職業危害申報、變更申報、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 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危害因素檢測報告、職 業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危害告知、設備/化學品材料中文說明書、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職業衛生機構及人員、職業 衛生教育培訓、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12)相關方基礎管理類隱患。相關方是指氣象部門將屬于 本單位管理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房屋、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 其他單位;涉及相關方的管理問題,屬于相關方基礎管理類隱患。(13)其他基礎管理類隱患。不屬于上述十二種隱患分類的 安全生產基礎管理類的,屬于其他基礎管理類隱患。2.現場管理類主要包括以下 11 類:(1)特種設備現場管理類隱患。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 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這類設備自身及其現場管理方面存在 的缺陷,屬于特種設備現場管理類隱患。(2)生產設備設施及工藝類隱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設備 設施及工藝方面存在的缺陷,稱為生產設備設施及工藝類隱患。 此處的生產設備設施不包括特種設備、電力設備設施、消防設備 設施、應急救援設施裝備以及輔助動力系統涉及的設備設施。(3)場所環境類隱患。氣象部門的場所環境類隱患主要包 括辦公環境、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環境和車間作業環境、倉庫環 境、危險化學品作業和存儲場所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4)從業人員操作行為類隱患。從業人員“三違”主要包 括: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進行作業、 負責人違反操作規程指揮從業人員進行作業。從業人員操作行為類隱患包括“三違”行為和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兩方面。(5)消防安全類隱患。各級氣象部門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 稱為消防安全類隱患,主要包括應急照明、消防設施與器材等內 容。(6)用電安全類隱患。各級氣象部門涉及用電安全方面的 問題和缺陷,稱為用電安全類隱患,主要包括配電室,配電箱、 柜,電氣線路敷設,固定用電設備,插座,臨時用電,潮濕作業 場所用電,安全電壓使用等內容。(7)職業衛生現場安全類隱患。這類隱患主要包括禁止超 標作業,檢、維修要求,公告欄,警示標識,生產布局,防護設 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8)有限空間現場安全類隱患。主要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審 批、危害告知、先檢測后作業、危害評估、現場監督管理、通風、 防護設備、呼吸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臨時作業等方面存在 的問題和缺陷。(9)輔助動力系統類隱患。輔助系統主要包括壓縮空氣站、 乙炔站、煤氣站、天然氣配氣站、氧氣站等為生產經營活動提供 動力或其他輔助生產經營活動的系統。其中涉及特種設備的部分 歸于特種設備現場管理類隱患。(10)相關方現場管理類隱患。涉及相關方現場管理方面的 缺陷和問題,屬于相關方現場管理類隱患。(11)其他現場管理類隱患。不屬于上述十種隱患分類的, 屬于其他現場管理類隱患。(三)判定標準在隱患排查過程中是否判定為隱患,應考慮以下方面: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規范要求; 2.不符合氣象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常見風險防范清單和補充清單中對風險點制定的應對措施; 3.不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的相關要求; 4.不符合本單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求;5.違反本單位采取且證明有效的安全和職業衛生管理措施要 求。有以下類型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隱患: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未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未對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統籌,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的;隱患排查整治未建立臺賬或長期整改不到位的;未按規定開展專業培訓或未按規定持有合法資質上崗的; 其中涉及消防、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人工影響天氣、防雷、升放氣球、涉氫業務等各方面具體重大隱患判定 的,從其規定。(四)問題建賬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安全隱患問題臺賬》(附件 3),臺賬一般包括基本情況、被排(檢)查單位、排(檢)查時 間、排(檢)查人等;隱患情況,包括隱患具體位置或場所、隱 患類型、具體問題、整改期限等;治理情況,包括責任人、完成 整改時間、資金投入、隱患整改措施等;復查驗收情況,包括復 查驗收時間、復查驗收結果、復查驗收人員及其簽字等。(五)隱患治理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16 號,以下簡稱《規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 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 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 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1.一般隱患治理隱患整改要求。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應由各級氣象部門相應級 別的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組織整改,整改分為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若明顯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如辦公設備不斷電,屬于人的不安全行為的一般隱患,排查人員一旦發 現,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實記錄,以備對此類行為統計分析,確定是否是習慣性或群體性隱患。設備設施方面的簡單的不安全 狀態,如安全裝置沒有啟用、現場混亂等物的不安全狀態,也可 要求立即整改。②限期整改。一些隱患難以做到立即整改,如應急照明不能 正常工作,但屬于一般隱患,則應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通常由排 查人員或排查主管部門對隱患所屬單位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中需要明確列出如隱患情況的排查發現的時間和地點、隱患 情況的詳細描述、隱患發生原因的分析、隱患整改責任的認定、 隱患整改負責人、隱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隱患整改完畢的時間 要求等。限期整改需要全過程監督管理,除對整改結果進行“閉 環”確認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實施期間進行監督。2.重大隱患治理重大隱患要及時進行報告、制定專門治理方案,且由于重大 隱患治理的復雜性和較長的周期性,在未完成治理前,要有臨時 性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治理完成后要書面申請、接受審查。(1)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工作依據:《規定》第十四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 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 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①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② 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③隱患的治理方案?!备骷墯庀蟛块T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按照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要求和流程進行報送。(2)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工作依據:《規定》第十五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 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經費和物資的落實;④負責治理的機構 和人員;⑤治理的時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备骷墯庀蟛块T應當按照規定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若 應急管理部門或屬地政府,并統籌考慮將有關整改要求納入治理 方案。(3)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工作依據:《規定》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 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 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 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 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 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 生?!备骷墯庀蟛块T應當按照規定,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 的安全防護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應急 預案”是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內容。(4)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過程工作依據:《規定》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 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钡诙l,“安全監 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 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各級氣象部門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要接受和配合應 急管理部門的重點監督檢查。(5)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評估工作依據:《規定》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 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 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 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 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一定條件和資質的技術人員和專 家或有關相應合法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整改效果評估,確 保重大隱患整改成效。(6)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的后續工作工作依據:《規定》第十八條,“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 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 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备骷墯庀蟛块T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 果并通過審查,確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達到預期效果。3.隱患治理措施隱患治理通過具體治理措施實現,治理措施主要分為工程技 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及重大隱患治理時的臨時性防護和應急措 施。(1)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①能消除或減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有害因素;處置危險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制內;③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有害因素;④能有效預防重大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⑤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和互救條件。隱患治理方式方法多種多樣,難以徹底消除隱患時,應當在 遵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前提下,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將風險降 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同時,應當對低等級的隱患進行科學分析, 防止小隱患釀成大事故。例如,職工下班未切斷一般用電設備電源是一個典型的低級隱患,其治理方式主要是以教育提醒為主,通常無需制定治理方 案。但經過經常統計分析,發現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成為一種習 慣性或群體性違規,則需將其隱患級別上升,并制定治理方案, 采取多種措施和手段進行治理。(2)工程技術措施工程技術措施的實施等級順序是直接安全技術措施、間接安 全技術措施、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等。根據等級順序要求,應按 消除、預防、減弱、隔離、連鎖、警告的順序選擇安全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并符合國家有關 法規、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根據安全技術措施等級順序的要求,應遵循以下具體原則:①消除: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危險、有害因素。如采用無害 化工藝技術,生產中以無害物質代替有害物質,實現自動化作業、 遙控技術等。②預防:當消除危險、有害因素有困難時,可采取預防性技 術措施,預防危險、危害的發生,如使用安全閥、安全屏護、漏 電保護裝置、安全電壓、防爆膜等。③減弱:在無法消除危險、有害因素和難以預防的情況下, 可采取減少危險、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風排毒裝置、生產中以 低毒性物質代替高毒性物質、降溫措施、避雷裝置、消除靜電裝 置、減振裝置等。④隔離:在無法消除、預防、減弱的情況下,應將人員與危 險、有害因素隔離和將不能共存的物質分開。如遙控作業、安全 罩、防護屏、隔離操作間、安全距離、事故發生時的自救裝置(如 防護服、各類防毒面具)等。⑤連鎖:當操作者失誤或設備運行一旦達到危險狀態時,應 通過連鎖裝置終止危險、危害發生。⑥警告:在易發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 全色、安全標志;必要時設置聲、光或聲光組合報警裝置。(3)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能夠系統性解決普遍和長期存在的隱患,在治理時,應當主動地、有意識地研究分析隱患產生原因中的管理因素,發現和掌握其管理規律,通過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貫徹執行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4.閉環管理閉環管理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對任何一個過程的管 理最終都要通過“閉環”才能最終結束。隱患在治理完成后,責 任主體單位應當對治理結果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驗證就是檢查 措施的實現情況,是否按方案和計劃要求一一落實;效果評估就 是對治理的結果是否徹底解決了全部問題還是部分解決了問題, 是否達到了某種可接受程度,是否真正能做到“預防為主”等方 面進行評估。同時,應當防止所采取的隱患治理措施帶來或產生新的隱患。

2024-12-19

30.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第一條 為指導科學排查、及時消除體育行業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體育行業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管理缺失、違法違規行為、設備設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隱患,重點圍繞體育賽事活動籌辦舉辦、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運營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籌辦舉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應經批準(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未按要求履行相應審批(許可)程序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二)將工作內容轉包給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與第三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可能導致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管理風險不可控的;(三)未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確并落實安保、觀賽、“熔斷”機制和應急預案等相關要求的;(四)未對可能引發觀眾沖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制定實施應對措施的;(五)未對天氣狀況、活動場所自然環境等風險因素進行分析,開展跟蹤監測和預警的;(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未對參賽年齡、身體條件、技術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實解釋和明確警示、并按要求進行驗證的;(七)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場所、設施設備及臨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未查驗體育場所人員容載量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的;(八)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必需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特種設備,以及食宿、交通、設施搭建、醫療救援等配套服務等明確管理要求的;(九)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必需的保護設備裝備、消防設施及器材、救援設備及醫療設備配備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十)未落實安全責任人,使用無相關專業資質或未經培訓工作人員,未配備必要的、符合相關規定安全救助人員的。第四條 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運營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一)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十二)未建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未明確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未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十三)體育場所存在違法違規建設或改造行為,或未按建筑設計功能開展體育項目的;(十四)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未通過驗收,未按相關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或超過使用年限未經專業機構鑒定仍在使用的;(十五)運動場地、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聚集場所,未針對消防、水電、燃氣、防災減災等方面制定實施相關安全保障和應急措施的;(十六)未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標志等或設置不明顯,堵塞、占用、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十七)未按相關管理規定配備必需的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及器材、救援設備及醫療設備,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十八)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特種設備未按相關規定管理的;(十九)應持證上崗的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救助人員的。第五條 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其他嚴重違反涉及體育領域的安全生產規章政策,且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六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有限空間、建筑結構、特種作業人員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