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為指導各地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組織編制了《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2023年9月13日(此件公開發布)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為指導各地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企業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第三條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的;(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內)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三)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的;(四)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布臺風橙色及以上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等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時,未執行政府部門停運指令或企業應急預案要求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的;(五)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第四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所屬客運車輛未按規定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的;(二)所屬客運車輛違法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的。第五條道路普通貨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所屬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二)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第六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包裝容器損壞、泄漏的;(二)所屬常壓液體罐車罐體運輸介質超出適裝介質范圍,或超過核定載質量載運危險貨物的;(三)所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四)所屬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存在本標準第三條(一)(二)(四)(五)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按規定及時組織大客流疏散或列車重大故障清客的;(二)未按規定及時整治橋隧、車站、軌道主體結構重大病害和損傷的;(三)未建立保護區管理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到位發生險性事件的。第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按規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駕駛區域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定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的。第九條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或雖設置“一鍵報警”但無法正常使用的。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時未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的;(二)所屬教練員飲酒、醉酒后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或未按規定在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中隨車或現場指導、在道路駕駛培訓中隨車指導的。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條件仍違規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的。第十二條開展汽車客運站經營的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按規定執行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實名制管理制度的;(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第十三條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第十四條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部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部法制司、公路局、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科技司、應急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2024-12-1216.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有關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港口區域內危險貨物作業,用于指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判定各類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5個方面:(一)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四)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第四條 “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二)倉儲設施(堆場、倉庫、儲罐,下同)超設計能力、超容量儲存危險貨物,或者儲罐未按規定檢驗、檢測評估的;(三)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儲存,管道超溫、超壓、超流速輸送,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要設備設施超負荷運行的;(四)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設備設施超期限服役且無法出具檢測或檢驗合格證明、無法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五)裝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未按照規定實行直裝直取作業的;(六)裝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類爆炸品(除1.1項、1.2項以外)、2類氣體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超時、超量等違規存放的;(七)危險貨物未根據理化特性和滅火方式分區、分類和分庫儲存隔離,或者儲存隔離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禁忌物違規混存情況的。第五條 “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裝卸甲、乙類火災危險性貨物的碼頭,未按《海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5)等規定設置快速脫纜鉤、靠泊輔助系統、纜繩張力監測系統和作業環境監測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二)液體散貨碼頭裝卸設備與管道未按裝卸及檢修要求設置排空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吹掃介質的選用不滿足安全要求的;(三)對可能產生超壓的工藝管道系統未按規定設置壓力檢測和安全泄放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四)儲罐未根據儲存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氣密封保護系統、添加抗氧化劑或阻聚劑、保溫儲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五)儲罐(罐區)、管道的選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設置不符合規定的。第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二)危險貨物作業大型機械未按規定設置防陣風和防臺風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四)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的;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設施,未按規定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五)工藝設備及管道未根據輸送物料的火災危險性及作業條件,設置相應的儀表、自動聯鎖保護系統或者緊急切斷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六)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不能滿足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應急處置的類型、功能、數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七條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其外部周邊地區人員密集場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等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二)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內部裝卸儲運設備設施以及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第八條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實不到位且情節嚴重的;(二)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三)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的;(四)違反安全規范或操作規程在作業區域進行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第九條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對發現的風險較大且難以直接判斷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組織5名或7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領域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結合同類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針對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難易程度,采用風險矩陣、專家分析等方法,進行論證分析、綜合判定。第十條 關于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特種設備相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執行,消防相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依照《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653)等標準規范執行。第十一條 依照本指南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第十二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是指依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二)液體散貨碼頭,是指原油、成品油、液體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散裝液體貨物的裝卸碼頭;(三)事故隱患,是指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事故隱患。
2024-12-1115.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
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第一條 為指導水路運輸和港口經營人判定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判定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指南中的事故隱患是指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客運碼頭(含客運站,下同)經營人。第四條 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二)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三)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四)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五)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六)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第五條 “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擅自改建;(二)客船改裝后,船舶適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滿足技術法規要求;(三)客船船體破損、航行設備損壞影響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時修復;(四)客船應急操舵裝置、應急發電機等應急設施設備出現故障;(五)客船未按規定配備足額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或存在嚴重缺陷。第六條 “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配備未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二)參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員違反規定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第七條 “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規定配備足額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或配備的設備設施存在嚴重缺陷;(二)未按規定設置旅客、車輛上下船設施,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設備,或者設置的設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第八條 “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證書;(二)客船未遵守惡劣天氣限制、夜航規定航行;(三)客船載運旅客人數超出乘客定額人數的,或未按規定載運或載運的車輛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未按規定執行“車客分離”要求;(四)客運碼頭未按規定履行安檢查危職責,違規放行人員和車輛;(五)未按規定執行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六)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經營。第九條 “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二)未切實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沒有得到有效運行;(三)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或履職能力嚴重不足;(四)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不改正。第十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人員應急疏散通道嚴重堵塞;(二)客船壓載嚴重不當;(三)客船積載、系固及綁扎嚴重不當;(四)客船登離裝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時糾正;(五)客運碼頭未按相關標準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六)客運碼頭及其停車場與污染源、危險區域的距離不符合規定。第十一條 對于不能依據本指南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可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論證、綜合判定。第十二條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第十三條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2-1114.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基礎清單(試用)
13.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公文名稱: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索 引 號:000013338/2023-00578分 類:城市建設發文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文日期:2023-09-21文 號:建城規〔2023〕4號主 題 詞: 實施日期:2023-09-21廢止日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燃氣經營 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現將《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3年9月21日(此件公開發布)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標準規范,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識別、認定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第六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三)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判定為重大隱患。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二)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生間內;(三)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內;(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第十條 其他嚴重違反城鎮燃氣經營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4-12-1012.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暫行)
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暫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做好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時滿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點。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于城鄉居民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第三條 自建房安全隱患初步判定結論分為三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未發現安全隱患。(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地基基礎不穩定,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或承重構件存在明顯損傷、裂縫或變形,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結構已損壞,存在倒塌風險。(二)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房屋地基基礎無明顯不均勻沉降,個別承重構件出現損傷、裂縫或變形,不能完全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未發現安全隱患:房屋地基基礎穩定,無不均勻沉降,梁、板、柱、墻等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連接可靠,承重結構安全,基本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第四條 自建房安全隱患初步判定結論應依據本要點在產權人自查和現場排查的基礎上作出。第五條 不同安全隱患等級的自建房應分類處置。(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應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內和周邊群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如需繼續使用,應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二)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應限制用途,并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三)未發現安全隱患的自建房,可繼續正常使用,同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與維護。第六條 初步判定結論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鑒定。第七條 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查。第八條 排查人員在現場排查時應做好自身安全防護。第九條 各地可在本要點基礎上制定本地排查技術細則,應包括但不限于本要點所列各類結構類型和安全隱患情形。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內容包括地基基礎安全和上部結構安全。地基基礎安全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勻沉降、不穩定等情況;上部結構安全重點排查承重構件及其連接是否可靠;結構構件與房屋整體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現象。第十一條 排查人員應向產權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裝修和使用情況。如,房屋使用期間是否發生過改變功能、增加樓層、增設夾層、增加隔墻、減柱減墻、建筑外擴、是否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等改擴建行為。第十二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以目視檢查為主,按照先整體后構件的順序進行。比照承重結構構件截面常規尺寸,對梁、板、柱、墻進行排查。對于存在損傷和變形的,可輔助以裂縫對比卡、重垂線等工具進行。第三章 地基基礎安全排查第十三條 房屋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房屋地基出現局部或整體沉陷;(二)上部結構砌體墻部分出現寬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縫,或單道墻體產生多條平行的豎向裂縫、其中最大裂縫寬度大于5mm;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部位出現寬度大于3mm的不均勻沉降裂縫;(三)混凝土梁產生寬度超過0.4mm的斜裂縫,或梁柱節點出現寬度超過0.5mm的裂縫,或鋼筋混凝土墻出現豎向裂縫;(四)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有繼續滑動跡象。第十四條 房屋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房屋地基基礎有不均勻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結構構件裂縫,但其寬度未達到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的限值;(二)因地基變形引起單層和兩層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3%,三層及以上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2%;(三)因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上部結構出現明顯傾斜、位移、裂縫;(四)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五)基礎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上部結構安全排查第十五條 砌體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承重墻出現豎向受壓裂縫,縫寬大于1mm、縫長超過層高1/2,或出現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現多條因局部受壓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三)承重墻或磚柱出現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等現象,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四)承重墻、柱已經產生明顯傾斜;(五)縱橫承重墻體連接處出現通長豎向裂縫。第十六條 混凝土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梁、板下撓,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二)梁跨中或中間支座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裂縫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三)混凝土梁、板出現寬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縫的情形;(四)主要承重柱產生明顯傾斜,混凝土質量差,出現蜂窩、露筋、裂縫、孔洞、爛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五) 屋架的支撐系統失效,屋架平面外傾斜。第十七條 鋼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 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二) 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三) 受力構件因銹蝕導致截面銹損量大于原截面的10%;(四)屋架下撓,檁條下撓,導致屋架傾斜。第十八條 木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 連接節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或連接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二) 主梁下撓,或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三)屋架下撓,或頂部、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四)木柱側彎變形,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等受損面積大于原截面20%以上。第十九條 砌體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承重墻厚度小于180mm;(二)承重墻或磚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三)承重墻或磚柱出現側向變形現象,或出現因側向受力產生水平裂縫;(四)門窗洞口上磚過梁產生裂縫或下撓變形;(五)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的拱頂沿縱向產生裂縫,或拱曲面變形,或拱腳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或拉桿體系失效等;(六)建筑高度與面寬寬度的比值超過2.5;(七)房屋面寬和進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縱向承重墻承重,缺乏橫向承重墻;(八)房屋底層大空間,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結構,上部小空間,且采用自重較重的砌筑墻體分隔;(九)建筑層數達到3層以上,采用空斗磚墻承重,且未設置圈梁和構造柱;(十)采用預制板作為樓屋面,未設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十一)承重砌體墻根部風化剝落,厚度不超過墻體厚度1/3的情形。第二十條 混凝土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 柱、梁、板、墻的混凝土保護層因鋼筋銹蝕而嚴重脫落、露筋;(二)預應力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預制板底部出現橫向裂縫或下撓變形;(三)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四)柱因受壓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五)混凝土墻中部產生斜裂縫;(六)屋架產生下撓,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七)懸挑構件下撓變形,或支座部位出現裂縫;(八)混凝土梁板出現寬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縫的情形;(九)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板、墻)表面有輕微剝蝕、開裂、鋼筋銹蝕的現象,或混凝土構件施工質量較差、蜂窩麻面較多、但受力鋼筋沒有外露等。第二十一條 鋼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 梁、板下撓;(二) 實腹梁側彎變形且有發展跡象;(三) 梁、柱等位移或變形較大;(四)鋼結構構件(柱、梁、屋架等)有多處輕微銹蝕現象。第二十二條 木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檁條、龍骨下撓,或入墻部位腐朽、蟲蛀;(二)木構件存在心腐缺陷;(三)受壓或受彎木構件干縮裂縫深度超過構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縫長度超過構件長度的2/3。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三條 改變使用功能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將原居住功能的城鄉居民自建房改變為經營性人員密集場所,如培訓教室、影院、KTV、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術文件的;(二)改變使用功能后,導致樓(屋)面使用荷載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第二十四條 改變使用功能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將原居住功能的城鄉居民自建房改變為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經營場所;(二)改變使用功能但樓(屋)面使用荷載沒有大幅增加的情形。第二十五條 改擴建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擅自拆改主體承重結構、更改承重墻體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層(含夾層)、擴建、開挖地下空間等,且出現明顯開裂、變形;(二)在原樓(屋)面上擅自增設非輕質墻體、堆載或其他原因導致樓(屋)面梁板出現明顯開裂、變形;(三)在原樓(屋)面新增的架空層與原結構缺乏可靠連接。第二十六條 改擴建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在原樓面上增設輕質隔墻;(二)擅自拆改主體承重結構、更改承重墻體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層(含夾層)、擴建、開挖地下空間等,但未見明顯開裂、變形時;(三)屋面增設堆載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載增加較大但未見明顯開裂和變形時。第二十七條 按本要點尚不能判定為嚴重安全隱患或一定安全隱患,但排查中發現結構存在異常情況的,可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第二十八條 經排查判定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一定安全隱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為未發現安全隱患。
2024-12-0911.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4-12-0910.農村沼氣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農村沼氣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農村沼氣安全生產領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戶用沼氣(一)沼氣用戶未經操作培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告知的:(二)非專業人員私自下池作業,以及下池作業不按規范操作的;(三)沼氣池池體漏氣,水壓間、出料間和貯肥間蓋板缺失或不具備承壓功能,且周邊無明顯警示標識或圍欄的;(四)沼氣使用過程中進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時管路未與大氣連通的。二、沼氣工程(五)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制度的:(六)運行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違規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或使用明火作業的;(七)場區未設置圍墻、防護蓋板、防護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以及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進料間、凈化間、鍋爐房、發電機房、增壓機房、提純車間等設施內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以及排風裝置的;(八)場區消防、避雷、防爆等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避雷設施高度不足以覆蓋發酵、儲氣設施的:(九)厭氧消化器、貯氣柜、沼氣火炬等設施未設置壓力、液位顯示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與周邊建筑物防火間距不達標的。
2024-12-089.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1 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企業為防范火災、爆炸、泄漏等生產安全事故直接導致或次生突發環境事件而自行組織的突發環境事件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或規定。2 依據2.1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39號);《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2.2 標準、技術規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段kU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302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3 隱患排查內容從環境應急管理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兩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導致或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隱患。3.1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3.1.1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情況。3.1.2按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情況。3.1.3按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檔案情況。3.1.4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3.1.5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情況。3.1.6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可參考附表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隱患排查表,就上述3.1.1至3.1.6內容開展相關隱患排查。3.2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3.2.1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從以下幾方面排查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防范措施:(1)是否設置中間事故緩沖設施、事故應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類應急池;應急池容積是否滿足環評文件及批復等相關文件要求;應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確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過排水系統接入應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過廠區內部管線或協議單位,將所收集的廢(污)水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2)正常情況下廠區內涉危險化學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各個生產裝置、罐區、裝卸區、作業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的排水管道(如圍堰、防火堤、裝卸區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凈下水系統的閥(閘)是否關閉,通向應急池或廢水處理系統的閥(閘)是否打開;受污染的冷卻水和上述場所的墻壁、地面沖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處理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有排洪溝(排洪涵洞)或河道穿過廠區時,排洪溝(排洪涵洞)是否與滲漏觀察井、生產廢水、清凈下水排放管道連通;(3)雨水系統、清凈下水系統、生產廢(污)水系統的總排放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總排口,確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3.2.2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從以下幾方面排查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1)企業與周邊重要環境風險受體的各類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2)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在廠界建設針對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預警體系;(3)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定期監測或委托監測有毒有害大氣特征污染物;(4)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情況,是否能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蓞⒖几奖?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隱患排查表,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隱患排查清單。4 隱患分級4.1 分級原則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及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隱患分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隱患(以下簡稱一般隱患)。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隱患,除此之外的隱患可認定為一般隱患:(1)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隱患;(2)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隱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土壤等環境介質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隱患。4.2 企業自行制定分級標準企業應根據前述關于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的分級原則、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等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隱患分級標準??梢粤⒓赐瓿芍卫淼碾[患一般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5 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5.1 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管理機構企業應當建立并完善隱患排查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5.2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5.2.1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掌握、監督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明確分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機構、責任人和責任分工,按照生產區、儲運區或車間、工段等劃分排查區域,明確每個區域的責任人,逐級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崗位責任制。5.2.2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設施的操作規程和檢查、運行、維修與維護等規定,保證資金投入,確保各設施處于正常完好狀態。5.2.3建立自查、自報、自改、自驗的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實施制度。5.2.4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形成檔案文件并做好存檔。5.2.5及時修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相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5.2.6定期對員工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知識的宣傳和培訓。5.2.7 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建立與企業相關信息化管理系統聯網的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5.3 明確隱患排查方式和頻次5.3.1企業應當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生產工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等內容。5.3.2根據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不同,排查可分為綜合排查、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業應建立以日常排查為主的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治理隱患。綜合排查是指企業以廠區為單位開展全面排查,一年應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組、工段、車間為單位,組織的對單個或幾個項目采取日常的、巡視性的排查工作,其頻次根據具體排查項目確定。一月應不少于一次。專項排查是在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區域、設備、措施進行的專門性排查。其頻次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企業可根據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隱患。5.3.3在完成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隱患排查:(1)出現不符合新頒布、修訂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產業政策等情況的;(2)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的;(4)企業管理組織應急指揮體系機構、人員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5)企業生產廢水系統、雨水系統、清凈下水系統、事故排水系統發生變化的;(6)企業廢水總排口、雨水排口、清凈下水排口與水環境風險受體連接通道發生變化的;(7)企業周邊大氣和水環境風險受體發生變化的;(8)季節轉換或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地質地震災害預報的;(9)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或重大活動前;(10)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本地區其他同類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1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12)企業停產后恢復生產前。5.4 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實施5.4.1自查。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制定隱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設施及其具體位置、排查時間、現場排查負責人(簽字)、排查項目現狀、是否為隱患、可能導致的危害、隱患級別、完成時間等內容。5.4.2自報。企業的非管理人員發現隱患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隱患應當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在日常交接班過程中,做好隱患治理情況交接工作;隱患治理過程中,明確每一工作節點的責任人。5.4.3自改。一般隱患必須確定責任人,立即組織治理并確定完成時限,治理完成情況要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予以銷號。重大隱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包括:治理目標、完成時間和達標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資金和物資、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責任、治理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或應急預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發,抄送企業相關部門落實治理。企業負責人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治理進度,可指定專門負責人對治理進度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及時發出督辦通知,加大治理力度。5.4.4自驗。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企業應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和驗收,編制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報告,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予以銷號。5.5 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企業應當定期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隱患排查治理案例等開展宣傳和培訓,并通過演練檢驗各項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風險防范水平。如實記錄培訓、演練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將培訓情況備案存檔。5.6 建立檔案及時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包括企業隱患分級標準、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隱患排查治理計劃、隱患排查表、隱患報告單、重大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報告、培訓和演練記錄以及相關會議紀要、書面報告等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至少留存五年,以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附表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隱患排查表(企業可參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自查用表)排查時間: 年 月 日 現場排查負責人(簽字):排查內容具體排查內容排查結果是,證明材料否,具體問題其他情況1.是否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1)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并與預案一起備案。 (2)企業現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種類和風險評估報告相比是否發生變化。 (3)企業現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和風險評估報告相比是否發生變化。 (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種類、數量變化是否影響風險等級。 (5)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確定是否正確合理。 (6)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是否通過評審。 2.是否按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7)是否按要求對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意見是否及時落實。 (8)是否將預案進行了備案,是否每三年進行回顧性評估。(9)出現下列情況預案是否進行了及時修訂。1)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風險評估;2)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3)環境應急監測預警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報告聯絡信息及機制發生重大變化;4)環境應急應對流程體系和措施發生重大變化;5)環境應急保障措施及保障體系發生重大變化;6)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7)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3.是否按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檔案(10)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11)是否制定本單位的隱患分級規定。 (12)是否有隱患排查治理年度計劃。 (13)是否建立隱患記錄報告制度,是否制定隱患排查表。 (14)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15)是否建立重大隱患督辦制度。 (16)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4.是否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17)是否將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18)是否開展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19)是否健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人員等情況。 5.是否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20)是否按規定配備足以應對預設事件情景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21)是否已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22)是否與其他組織或單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或互救協議。 (23)是否對現有物資進行定期檢查,對已消耗或耗損的物資裝備進行及時補充。 6.是否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24)是否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附表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隱患排查表企業可參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自查用表。一般企業有多個風險單元,應針對每個單元制定相應的隱患排查表。排查時間: 年 月 日 現場排查負責人(簽字)排查項目現狀可能導致的危害(是隱患的填寫)隱患級別治理期限備注一、中間事故緩沖設施、事故應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統稱應急池)1.是否設置應急池。 2.應急池容積是否滿足環評文件及批復等相關文件要求。 3.應急池在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時,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 4.應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進入應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進入應急池,是否配備有足夠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確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夠全部收集。 5.接納消防水的排水系統是否具有接納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設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廠外的措施。 6.是否通過廠區內部管線或協議單位,將所收集的廢(污)水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二、廠內排水系統7.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外是否設置排水切換閥,正常情況下通向雨水系統的閥門是否關閉,通向應急池或污水處理系統的閥門是否打開。 8.所有生產裝置、罐區、油品及化學原料裝卸臺、作業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的墻壁、地面沖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卻水、雨水進入雨水系統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卻水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10.各種裝卸區(包括廠區碼頭、鐵路、公路)產生的事故液、作業面污水是否設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統,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業面污水進入雨水系統或水域的措施。 11.有排洪溝(排洪涵洞)或河道穿過廠區時,排洪溝(排洪涵洞)是否與滲漏觀察井、生產廢水、清凈下水排放管道連通。 三、雨水、清凈下水和污(廢)水的總排口12.雨水、清凈下水、排洪溝的廠區總排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總排口,確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廠界。 13.污(廢)水的排水總出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關閉總排口,確保不合格廢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會排出廠界。 四、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14.企業與周邊重要環境風險受體的各種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15.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在廠界建設針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預警體系。 16.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定期監測或委托監測有毒有害大氣特征污染物。 17.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情況,是否能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2024-12-088.地質勘查和測繪行業安全生產重點檢查事項指引(試行)
地質勘查和測繪行業安全生產重點檢查事項指引(試行)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決策部署,切實提升地質勘查和測繪行業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結合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將以下工作納入重點檢查事項,其中屬于自然資源部門職責的,要認真檢查推動整改,不屬于自然資源部門職責的,要及時轉送有關部門,積極協助督促落實隱患整改。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面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重點檢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未定期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別是每次地勘測繪外業作業都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或提醒,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專項培訓不到位,對新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夠,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賬。(二)納入培訓的安全生產相關法規政策文件不全,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提醒、要求和部署未及時傳達學習。(三)納入培訓的安全生產制度細化不夠,未充分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消防應急預案、安全生產常識和操作規程等內容。(四)未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五)培訓過程流于形式,生產人員不能掌握基本的安全應急處置技能。二、外業項目駐地安全方面外業項目駐地安全重點檢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外業項目駐地存在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以及飲水、動物侵襲風險。(二)用電線路老化,使用銅鋁等金屬絲代替熔斷絲。(三)電源線、電源插板隨意私拉擺放,存在易破損、易進水等漏電風險。(四)未配備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失效,或滅火器的規格質量不符合要求。(五)工具設備放于邊坡外側虛土之上,未整齊擺放在靠山地面牢固一側,存在滑落損毀的安全隱患。(六)有尖銳棱角的設備無防護罩(套),存在扎傷人員的安全隱患。三、外業作業安全方面外業作業安全重點檢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未與全部外業人員簽訂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外業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作業人員不熟悉外業作業各類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理措施。(三)在連日陰雨、礦區進山道路濕滑、路邊陡坡處有滑塌等情況外出作業,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四)在道路作業時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識。(五)外業作業未聘用當地向導,未提前調查作業區域高壓線路、地下電纜、油氣管道分布情況,未識別判斷地層穩定性、有毒氣體賦存情況。(六)油氣鉆井未安裝防噴器,鉆井施工存在安全隱患。(七)探槽深度大于3米、寬度小于 0.6 米,兩壁坡度過陡土石堆放過近,存在坍塌風險。(八)爆破作業未遵守有關技術規范指引,爆炸物品未及時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備。(九)現場存在交叉作業情況,現場施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不當,基坑監測、邊坡測量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繩(十)在無人區域、高風險區域野外作業時存在單人或單車承擔任務的情況,首次參與野外作業人員未與其他有經驗人員結隊同行。(十一)儀器與裝備搬運過程中,作業人員未佩戴手套和野外作業專用鞋,存在人身安全隱患。(十二)未按要求佩戴作業安全帽、穿戴反光背心,水上作業未穿戴救生衣。(十三)外業生產人員未按要求配備通訊工具和定位裝置,外業工作期間,未做到每日報送安全情況。(十四)高溫天氣戶外作業未配備防暑降溫藥物,作業人員未注意防暑降溫,沒有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十五)未及時向測區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備案。四、交通安全方面交通安全重點檢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單位未定期檢查、保養、年檢野外用車,外業作業前未檢查車況。(二)駕駛員存在超速、疲勞駕駛、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為。(三)外業作業行車過程中,車輛主副駕和后排人員位置未系安全帶,車內物品等過多,遮擋后視鏡視線。(四)在大風揚塵、暴雨、濃霧等極端惡劣天氣進行野外行駛。(五)野外作業期間,未能對車輛和人員的活動軌跡進行全程跟蹤記錄,不能實時了解其活動情況。五、實驗室、辦公室、保密室(檔案室)等室內安全方面實驗室等室內安全重點檢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和處置等環節存在安全風險。(二)實驗室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場所無通風凈化設施。(三)放射性儀器設備無防護裝置。(四)儀器設備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人員臨時外出,無人值守,存在用電安全隱患,(五)下班未關閉辦公室門窗、電腦和取暖器等電器電源電源插板隨意私拉擺放。(六)線路及插座老化,或者連接超出線路負載的大功率電器,存在用電安全。(七)易燃易爆物品隨意混淆擺放,未擺放在規定的區域,(八)堆放紙質材料等易燃助燃物過多,未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存在火災安全隱患(九)未定期或按時檢查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安全勞保用品是否過期,并及時重新購置、更換。(十)保密室(檔案室)缺乏防蟲、防潮措施,滅蟲劑、吸水袋未定期更換,缺少監控保密措施。六、安全裝備方面安全裝備重點檢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單位未給外業作業人員、車輛、船舶和飛機配置北斗終端等報位設備,或報位設備無法正常工作。(二)在手機通訊信號未覆蓋地區作業,單位未給野外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衛星電話或衛星電話無法使用(三)在手機無信號或信號較弱區域、人員較少區域,單位未禁止外業人員單人外出作業。(四)單位未配發必要的通訊器材、防雨保溫衣物、勞保裝備、急救裝備等。(五)單位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裝備的安全性能等進行檢查。
2024-12-077.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民辦發〔2023〕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現將《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民政部門要將《標準》作為養老機構監管的重要依據,單獨或者聯合有關部門在養老機構行政檢查中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養老機構要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徹底排查、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民政部辦公廳2023年11月27日 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了合理判定、及時消除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養老機構未落實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基本要求,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判定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重要設施設備存在嚴重缺陷;(二)安全生產相關資格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四)嚴重違法違規提供服務;(五)其他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 養老機構重要設施設備存在嚴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設施經鑒定屬于C級、D級危房或者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二)經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建筑防火設計、消防、電氣、燃氣等設施設備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三)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有人活動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四)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電梯、鍋爐、氧氣管道等特種設備。第五條 養老機構安全生產相關資格資質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內設醫療機構的,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依法辦理備案;(二)內設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三)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關證書,不能熟練操作消防控制設備人員擔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五)允許未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電工、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第六條 養老機構日常管理存在嚴重問題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實相關安全責任制;(二)未對特種設備、電氣、燃氣、安保、消防、報警、應急救援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無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四)未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未進行日常安全巡查檢查或者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突出安全問題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相關工作人員不會操作消防、安保等設施設備,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線;(六)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第七條 養老機構嚴重違法違規提供服務主要指:(一)將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內設食堂的,未嚴格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四)發現老年人患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傳染病,未按照相關規定處置。第八條 其他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一)養老機構選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設置在自然資源等部門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內;(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閉;(三)未設置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指示標志或者相關指示標志被遮擋。第九條 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十條 對于情況復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各地民政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研究論證后綜合判定。第十一條 各地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標準,結合實際細化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12-076.治安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指引(試行)
治安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指引(試行)公治安〔2023〕2652號治安領域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議作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整治重點內容。一、爆炸危險物品1.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或無資 質人員從事爆破作業。2.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未設專人管理、 看護。3.爆破作業單位民爆物品儲存庫超出核定庫容存放民用 爆炸物品,或炸藥、雷管同庫存放,或廢棄、收繳的爆炸物 品與民爆物品同庫存放。二、大型群眾性活動1.活動場所、設施、建筑物存在嚴重安全、消防隱患。2.參加活動人員嚴重超出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三、地鐵公交1.地鐵公交運營企業未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2.地鐵公交運營企業未按要求對排查出的治安隱患落實 整改措施。四、長途客運1.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 配客站點未落實實名制售票和實名查驗,或一級、二級客運站人防、物防、技防建設不符合《反恐怖主義法》有關要求。2.長途客運場站未嚴格落實《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 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存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站上車風 險。
2024-12-06